国家外汇局:在16省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
8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决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16省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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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主要为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上海报记者了解到,试点政策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允许这类项目更少占用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扩大投资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上限,同时相关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有利于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有序聚集。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更好统筹开放与安全,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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